第一章 總則
一、「台灣國民會議」是追求台灣獨立建國的台灣人民團體或個人對建國理念和行動尋求集體共識及合作方案的協商平台:對外堅持「台灣屬於台灣人民」,主張以「住民自決」確立台灣的國際地位,反擊中國對台灣的主權要求;對內主張以「直接民主」貫徹「主權在民」,排解國內重要議題之爭執,掃除實踐獨立建國的障礙。
二、「台灣國民會議」認定「中華民國」体制是過去「中國黨」外來政權強殖於台灣人民的枷鎖,本土的「民進黨」執政後,外來政權的舊勢力繼續控制大部份的國家機器,台灣人民仍然沒有機會通過公義、民主的程序建構正常的國家体制和政府,因此,基於主權在民的原則,台灣人民的權利不受到「中華民國」憲法及其他法律規章之限制。
三、「台灣國民會議」是「中華民國」体制外的組織,不向「中華民國政府」辦理登記。其英文名稱是Taiwan National Congress (TNC),內部設置「主席團」及「協商會議」,並針對各種實務需求設立相對應之「專案委員會」。
第二章 宗旨
四、「台灣國民會議」呼籲全民(包括民進黨)否定「中華民國」体制的合法性,鼓勵全民採取一切合乎台灣民族倫理之手段,包括体制內、外的鬥爭行動,建立台灣新國家,使歷代台灣人民所追求的出頭天得以實現。
五、「台灣國民會議」在第一階段以制衡「立法院」為目標。首先要建立獨立行使公民投票的機制,積極發動群眾以全民公投來推翻「立法院」的不當法案。
六、「台灣國民會議」在第二階段將組成「台灣國民議會」以廢除「立法院」為目標。此階段將規劃「直接民主」制度及其運作,清理「立法院」不理性且違背台灣人民利益的議事和立法,將具有全國性重大意義的或爭議的法案交付全民公投來裁決。
第三章 「成員」之責任和義務
七、參與「台灣國民會議」籌備會之團體和個人,在「台灣國民會議」正式宣佈成立之前,都具有成為「台灣國民會議」成員之資格,得申請加入為「成員」。團體需以正式的組織名稱加入成為「團體成員」,個人需以正式的個人名稱加入成為「個人成員」。
八、「台灣國民會議」正式宣佈成立之後,經「主席團」共同推薦之團體和個人得申請加入為「成員」。團體需以正式的組織名稱加入成為「團體成員」,個人需以正式的個人名稱加入成為「個人成員」。
九、「團體成員」和「個人成員」在不需區分的情況下通稱為「成員」。「成員」有權利隨時退出「台灣國民會議」,但需繼續受到本章程第十條之約束。
十、「台灣國民會議」列為機密之資訊由「協商會議」定義列管,「成員」沒有自作主張之權利。「成員」有責任和義務以保護各自組織或個人機密之方法和態度,來保護「台灣國民會議」列為機密之資訊。
十一、「成員」需依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分擔「台灣國民會議」基本運作經費;「成員」應遵照「協商會議」之共識決議,推動工作,合作為獨立建國創造有利的環境,匯集各方的力量邁向獨立建國的目標。
第四章 「主席團」之責任和義務
十二、「主席團」之組成如下:
(1) 由「團體成員」中,其組織擁有超過20名積極幹部或會員的團體,或
(2) 取得到5名「成員」推薦進入「主席團」之「團體成員」,
各推派1名長期性之代表組成。
十三、「主席團」應召開定期之「協商會議」,由「主席團」團體代表輪值擔任「協商會議」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十四、擔任「主席團」之召集人在輪值期間得依實際需要,召開臨時「協商會議」,「團體成員」都應在邀請名單內,召集人得視實際狀況決定是否邀請所有或部份「個人成員」與會。
十五、「主席團」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1名,負責「台灣國民會議」經常性之行政事務;置副秘書長2名,襄助秘書長完成任務;置發言人1名,是唯一負責對外公開發言及答覆者。正副秘書長及發言人之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協商會議」同意後任命之。
第五章 「協商會議」之責任和義務
十六、「協商會議」由所有「團體成員」之代表及所有「個人成員」組成。原則上,「團體成員」所推派之代表應具長期性。但「個人成員」不能由第三者代表。
十七、「協商會議」討論「成員」之提案,制定相應之集體性行動方案或對策。會議之進行或決議由出席「成員」採用共識決,不進行投票議決。
十八、「協商會議」對達成共識之行動方案、對策或議事上涉及之敏感資訊應明確定義其機密等級及機密時限。機密等級分「非機密」、「機密」和「極機密」。各機密等級資訊之處理方法另定之。
十九、「協商會議」可受理驅逐被認為違背台灣獨立建國目標或破壞「台灣國民會議」運作之「成員」。驅逐某「成員」之共識不需獲得該被驅逐「成員」之同意。
第六章 「專案委員會」之責任和義務
二十、「專案委員會」依任務及議題之需求,由「主席團」推薦適當之「團體成員」的幹部和「個人成員」組成,並任命其中1名為負責人,各委員會可依其任務或議題性質命名,委員會人數不拘,但原則上力求精簡和效率。
二十一、各委員會之任務或專案成果必須向「協商會議」報告,由「協商會議」作成所需之應用與結論。
第七章 經費
二十二、「台灣國民會議」至少75%之基本運作經費由「主席團」成員平均分攤。其餘25%由其他「成員」平均分攤,但此「成員」分攤額度應不超過「主席團」「成員」分攤額度的5%。其餘基本運作經費不足之數額,原則上仍由「主席團」成員平均分攤。
第八章 本章程之修定與增補
二十三、本章程之修定或增補得由「團體成員」或「個人成員」提出,經至少5名「成員」聯署後,提送「協商會議」討論。其議決需依據本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執行。 |